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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文会与张华伟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会,张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会,男,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华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