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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三郊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9457-3。法定代表人:陈德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法定代表人:连世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上诉人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5日,天怡公司以其上诉所涉及的标的较少,其自愿放弃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焕发公司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并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审 判 员  王力勇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