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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宁、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宁,刘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郭宁,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消防器材厂院内(寄送文书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河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被执行人:刘敏,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宁与被执行人刘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