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105执34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安与被执行人黄勇、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黄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胜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