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龚桂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谎称能帮助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号)办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骗得该公司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于当日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遂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小红(具体姓名不详)伪造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制作了虚假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于2016年6月将该证交给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马某某、袁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微信记录截图,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表、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附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关于的回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沙江路支行提供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现金解款单、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惠笙人民陪审员  成 建人民陪审员  陆静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