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兰国金与陈连棋、朱早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金,陈连棋,朱早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397号原告:兰国金,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陈连棋(奇),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朱早容,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陈连棋(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金与被告陈连棋、朱早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国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国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兰国金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