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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武与被执行人赵义付、何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武,赵义付,何长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武,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赵义付(又名赵以富),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何长月,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义付、何长月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00元及执行费用,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义付(赵以富)、何长月的存款账户资金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