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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德红与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红,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6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顾卫国、毛进,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大黄村高*组。负责人段恩福,厂长。申请执行人张德红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34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向申请人张德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款3827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沭阳县李恒镇恩福木材加工厂未能自觉履行,现权利人张德红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34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