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莫旗,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2007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在莫旗尼尔基镇华侨园居民楼下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此处的一台红色铃木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125型铃木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3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起获退还失主。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有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起退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特古斯审判员  苏 静审判员  谷常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佳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