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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艮霞与江培玉、叶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艮霞,江培玉,叶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441号原告:程艮霞,范岗运输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满,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培玉。被告:叶剑文。原告程艮霞与被告江培玉、叶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艮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培玉、叶剑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艮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8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江培玉是朋友关系,江培玉与叶剑文是夫妻关系。江培玉因办厂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6月12日,向我出具借条借款8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我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未约定利息。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无钱还款,并要求继续给其宽限还款,并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是以无钱为借口,一直没有还款,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培玉未予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叶剑文未予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江培玉、叶剑文户籍信息各一份,借条一份。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艮霞与被告江培玉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2日,被告江培玉称办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程艮霞借款并出具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程艮霞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借款人江培玉”,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程艮霞以现金方式在桐城市范岗镇欧派汉堡店向被告江培玉交付借款,在场人有汪鹏和桂立。另查明,被告江培玉与被告叶剑文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江培玉向原告程艮霞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程艮霞向被告江培玉提供借款,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江培玉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拖延不还,显属无理。现原告程艮霞诉请被告江培玉清偿借款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程艮霞要求被告江培玉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叶剑文在本院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程艮霞要求被告叶剑文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培玉、叶剑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艮霞借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艮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江培玉、叶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国友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人民陪审员  开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