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君梅与陈雪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梅,陈雪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183号原告张君梅,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雪华,女,汉族,47岁左右,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君梅撤回对被告陈雪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