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田文江与纪天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江,纪天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5民初2240号原告:田文江,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天恩(曾用名杨天恩),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田文江与被告纪天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文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天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服装欠款33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6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时尚女装,累计欠原告货款3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1700元货款,其余333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欠条原件一份和录音整理资料一份。被告纪天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9月,被告纪天恩多次在原告田文江处购买货物,累计欠款35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杨天恩欠:从2013年至2014年9月6日共欠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后原告称被告又还款1700元。经本院向被告纪天恩调查核实,被告纪天恩曾用名杨天恩,被告纪天恩对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性认可,称系其书写的,但是给原告打完欠条后又还过原告钱,多少记不清了,大约2000元-3000元,后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还款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纪天恩在原告田文江处购买货物,截至2014年12月12日欠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出具欠条证实,被告对欠条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纪天恩称还过原告2000元至3000元,其对还款金额记忆不明,后亦未举证证明,原告只认可还款17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300元,被告应予偿还。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天恩(曾用名杨天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江货款33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纪天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弋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