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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王作辉与被执行人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作辉,赵国栋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王作辉,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王作辉与被执行人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8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庆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肖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