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樊恩东与张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恩东,张立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618号原告:樊恩东,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得欣,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青,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樊恩东与被告张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立案。原告樊恩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恩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恩东负担。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