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樊恩东与张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恩东,张立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618号原告:樊恩东,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得欣,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青,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樊恩东与被告张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立案。原告樊恩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恩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恩东负担。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