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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华强诉被告卫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强,卫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791号原告:任华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健波,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住所地,芦山县芦阳镇振兴路4号。负责人:左贵武,该支公司经理。原告任华强诉被告卫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任华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华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强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德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