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汤凌凌与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凌凌,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237号原告汤凌凌,女,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项山干村花厅路24号,身份证号:330723198608080068被告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香山立交桥头。法定代表人朱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凌凌与被告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凌凌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