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潘xx,黄x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梁xx,女,196x年11月28日生,壮族,住宜州市庆远镇车江路*号.被执行人潘xx,女,197x年5月13日生,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宜州市。被执行人黄xx,男,196x年8月5日生,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宜州市。系被执行人潘xx丈夫。被执行人黄x,男,197x年2月4日生,壮族,现住宜州市庆远镇公园东路*号。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潘xx、黄x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潘xx、黄xx、黄x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偿还权利人梁x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权利人梁xx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0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xx除与其丈夫黄xx共同共有的位于庆远镇xx号房地产(现该房产因另案尚在处置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x及其妻子赵xx拥有在南宁市科园西七路x号荷塘月色xx号楼x单元xx号房一套(该房在南宁市房产局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有按揭登记,登记名字为黄x、赵xx,但尚未办理房产证,本院已裁定预查封)、名下有车辆几部,经咨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黄x车牌号为桂xx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部(发动机号xx、车辆型号xx,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xx号x幢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xx,尚在处置中)除上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外,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