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亚提申请执行赵春明、魏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提,赵春明,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梁亚提,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赵春明,男,汉族,村民。被申请人魏鹏,男,汉族,村民。梁亚提申请执行赵春明、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由赵春明清偿梁亚提201600元及违约金,魏鹏对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2924元。因被执行人赵春明、魏鹏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