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贵阳金佳物资有限公司、刘金良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金佳物资有限公司,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但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金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鸿基景苑17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金良,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贵州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金佳物资有限公司、刘金良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裁决书暂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被执行人贵阳金佳物资有限公司、刘金良应支付贵州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999953.88元及利息人民币378657.94元,仲裁费19139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577.51元,共计人民币2444328.33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3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