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邹忠兴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兴,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忠兴,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法定代表人:曾祥富,该公司董事长。邹忠兴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忠兴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宏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