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与吴殊婷、王松龄、蔡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吴殊婷,王松龄,蔡丽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391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李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瑜,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殊婷,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松龄,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丽碧,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与被告吴殊婷、王松龄、蔡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以与三被告达成重组方案为由向本院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娜丽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