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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贾凤琼申与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琼,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贾凤琼,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何鑫,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贾凤琼申与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