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吕秀卿与徐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卿,徐亚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民初1965号原告:吕秀卿,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徐亚汉,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吕秀卿与被告徐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秀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秀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徐亚汉返还吕秀卿借款7380元。2、诉讼费由徐亚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徐亚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吕秀卿借款支付宝转账人民币8200元,手续费80元,合计8280元,徐亚汉只还900元,尚欠7380元未还。2015年12月8日,徐亚汉就尚欠借款7380元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具立借条一张给吕秀卿收执。期限届满后经吕秀卿多次催讨,徐亚汉拒不还款。吕秀卿提供借条一张徐亚汉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四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徐亚汉未答辩。本院认为,徐亚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吕秀卿提供的借条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吕秀卿的陈述及庭审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徐亚汉出具借条一张给吕秀卿收执,确认尚欠吕秀卿借款738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吕秀卿多次催讨,徐亚汉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徐亚汉向吕秀卿借款7380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吕秀卿请求判令徐亚汉返还尚欠借款7380元,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徐亚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亚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吕秀卿借款7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亚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珺申请执行法律条文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