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吾均与李朋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吾均,李朋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577号原告:张吾均,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朋俭,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吾均诉被告李朋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吾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朋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吾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吾均撤回对被告李朋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吾均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