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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袁诺飞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袁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884C。法定代表人洪其昌,局长。被执行人袁诺飞,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袁诺飞作出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袁诺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诺飞未自觉履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作出的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国土房管行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彭 可审判员 李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