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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启兰、陈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吴启兰,陈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洪波,行长。被执行人:吴启兰,女,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陈庆福,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启兰、陈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