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远��与陈男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595号原告刘远辉,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男活,男,1983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8821983********,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西湖巷***号。原告刘远辉诉被告陈男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男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远辉诉称,2012年8月27日,被告陈男活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2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双方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期还清欠款,被告应以借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不偿还借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陈男活偿还原告刘远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男活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远辉与被告陈男活曾经是同事关系。被告陈男活于2012年8月27日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刘远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当时被告陈男活给原告写了借条。被告陈男活定于2013年8月27日前偿还20000元,余下借款20000元,于2014年8月26日前还清。双方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期足额归还借款,被告陈男活同意以借款总额的20%向原告刘远辉支付违约金。借款后,被告陈男活却不依照约定还款。后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陈男活既不归还借款也不支付违约金,至今拖欠原告刘远辉借款40000元和违约金8000元。因被告陈男活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告送达。以上事实,有原告刘远辉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男活向原告刘远辉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有被告所写的借条证明,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男活在借款后不依约向原告刘远辉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刘远辉起诉要求被告陈男活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男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如下:限被告陈男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远辉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均由被告陈男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黄兆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