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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平与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万顺街169号。法定代表人董景民,经理。被执行人董景民,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名下土地及房产,但该土地、房产涉及多起案件已被多次查封。由于本案系轮侯查封,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