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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蒋俊芬与张锋、徐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锋,蒋俊芬,徐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俊芬。一审被告:徐宏军。再审申请人张锋因与被申请人蒋俊芬、一审被告徐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错误,双方系合作投资工程关系。蒋俊芬向张锋汇款120万元系为了与张锋一起投标济宁市化学工业园区二期绿化工程,当时张锋找了三家企业去投标,每家企业需交纳投标保证金80万元,共计240万元,该240万元张锋与蒋俊芬协商各出120万元。在蒋俊芬汇款前双方已有书面合作协议,系蒋俊芬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张锋,张锋签字后快递给蒋俊芬,而蒋俊芬未将合作协议给张锋。现张锋所找三家企业中的一家已投标成功,因与招标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招标方告知系用当地的土地置换工程款,蒋俊芬向张锋表示要求退出。张锋出具的承诺书上虽无蒋俊芬签字认可等内容,但基于之前双方已实际存在的合作关系,应当认定张锋将相关款项返还蒋俊芬是附条件的。因招标方未返还投标保证金,故款项返还所附条件未成就。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蒋俊芬提供了其向张锋转账12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张锋、徐宏军签名的承诺书,用以证明张锋应向其还款120万元,徐宏军对其中的80万元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张锋、徐宏军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蒋俊芬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张锋负有向蒋俊芬返还120万元款项的义务。虽然蒋俊芬2014年10月29日向张锋汇款120万元是因双方准备合作投资工程而用于交纳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但双方因故未能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而张锋亦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了退还蒋俊芬120万元的承诺书,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对于张锋提出的返还款项所附条件未成就的问题,张锋于2014年12月23日向蒋俊芬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其中80万元在招标方退还后立即退给蒋俊芬,还有40万元在春节前退还给蒋俊芬。蒋俊芬2015年5月5日第一次起诉要求还款时就已过了承诺书约定的春节,但张锋未按承诺书约定向蒋俊芬还款40万元。而对于80万元,即使招标方退还保证金系张锋偿还该80万元欠款的附加条件,因张锋在二审审理中陈述,工程招标方退回的两家未中标企业所交纳的160万元保证金已经都转为履约保证金了,张锋的陈述表明招标方已退回160万元保证金,故承诺书中张锋还款80万元的所附条件亦已成就。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张锋应当按承诺书的约定向蒋俊芬偿还120万元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锋关于双方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款项返还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