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告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森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