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根英与王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根英,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安根英,女。被执行人王鑫,男。安根英与王鑫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30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鑫赔偿安根英2891元。因被执行人王鑫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安根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鑫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并责令其10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鑫未按期履行。2016年10月18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鑫名下存款1511元。同日,被执行人王鑫向本院作出定期履行的承诺,并向本院请求与申请人安根英和解。2016年10月26日,双方在本院组织下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王鑫于2016年12月19日前履行剩余案件款1380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鑫自愿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30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鑫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根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