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晶与仲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仲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2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晶被执行人仲海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仲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