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蕾诉被告王培良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蕾,王培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570号原告:杜蕾,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培良,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蕾诉被告王培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蕾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