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柯辛、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柯辛,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420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自贡市大安区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刘柯辛,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珍,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柯辛、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