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二楞诉被告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楞,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636号原告王二楞,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被告李礼,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王二楞诉被告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楞,被告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二楞诉称,2011年,被告从原告的煤场购买了价值297000元的原煤,之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煤款,到2012年10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煤款3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被告于2013年给付原告1700元,2014年12月份给付原告600元现金以及用酒抵顶的欠款9000元(10件杜康酒,每件900元),现下欠原告煤款25700元未付,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煤款257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礼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是向原告的煤场买过原煤,我还有其他四个人合伙开的煤场,我的股份最大,我也同意给付原告下欠的煤款,可以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李礼从原告王二楞在达拉特旗草原村的煤场拉走价值297000元的原煤,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煤款,到2012年10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煤款3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出具欠条后,给原告偿还了欠款11300元,下欠25700元未付,原告提起了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二楞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礼向原告王二楞购买原煤,欠原告煤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下欠煤款的金额25700元没有异议,被告李礼作为欠款人应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李礼给付原告所欠煤款257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二楞煤款25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李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昕审 判 员 王敬渊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乌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