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军与仁怀供电局城区供电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仁怀供电局城区供电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828号原告: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仁怀供电局城区供电所,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南路186号。负责人:王云飞,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令,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该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军与被告仁怀供电局城区供电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工作单位工作,至今已长达十几年时间。负责新建配变电的开通、线路维护、抄表、收费、检修等工作。原告负责的工作内容至今没有变动,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即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相关考核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且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依法向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裁定驳回仲裁请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立案审理并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仁怀市供电局城区供电所属仁怀供电局城东供电所和仁怀供电局城南供电所改制合并后的机构,该机构属仁怀供电局的内设分支机构,且该机构至今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原告起诉的仁怀供电局城区供电所,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不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退还原告李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启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