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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体常,王兴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275号申请人朱体常,男性。被执行人王兴爱,男性。本院在执行朱体常与王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督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