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体常,王兴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275号申请人朱体常,男性。被执行人王兴爱,男性。本院在执行朱体常与王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督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