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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楠楠与薛传海、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楠楠,薛传海,王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120号原告:吕楠楠,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吕海明,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薛传海,住辉南县。被告:王茜,住辉南县。原告吕楠楠诉被告薛传海、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楠楠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传海、王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楠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薛传海、王茜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薛传海、王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薛传海、王茜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20日向吕楠楠借款4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吕楠楠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由于薛传海、王茜没有出庭,本院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吕楠楠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二被告应当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院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传海、王茜给付原告吕楠楠所欠借款4万元。上述款项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薛传海、王茜负担。二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