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省中医医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医医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特145号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镇百合工业集团中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於明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陶应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省中医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光华街***号。法定代表人:温伟波,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智、朱燕青,系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中医医院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58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没有在立案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在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时未同时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未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庭审时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综上,仲裁庭违反相应仲裁规则中对于立案受理、送达程序和仲裁程序的规定。故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5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云南省中医医院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裁决是公正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开庭过程中已经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并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故申请人主张撤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昆明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5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予审 判 员 蔡 芸代理审判员 熊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