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蔡远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远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216号原告:蔡远兵,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远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蔡远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蔡远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