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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韦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27号罪犯韦坚,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韦坚等2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31400元赔偿被告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7分。2015年4月26日与他犯打架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