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刘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桥,杨德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晾果厂6号9层。负责人遇浩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波,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桥,女,1979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山,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桥、杨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桥对都邦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刘桥、杨德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都邦保险公司赔偿刘桥医疗费限额9695.76元,伤残赔偿限额86000元,共计95695.69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案子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此案件的赔偿责任应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此案为三方事故,另一方虽然无责,但其承保的交强险公司仍有赔偿义务,因此都邦保险公司要求无责方承担9569.56元。一审判决误工费过高、无合理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撤销赔偿95695.69元的判决。刘桥辩称: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杨德山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刘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都邦保险公司、杨德山赔偿刘桥医疗费8495.76元(数额以医疗费票据为准)、交通费5917.2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48376元、康复治疗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30558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都邦保险公司、杨德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2时2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路西马庄收费站西侧,刘桥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杨德山驾驶×××大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大型货车前部与隔离接触后失控,左后侧与×××小客车接触,后×××大型货车左后侧又与另一车辆×××前部接触,造成三车损坏,刘桥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处理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杨德山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伤情为“车祸外伤、头(颅脑)外伤、全身多处损伤、颈部损伤”。根据刘桥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显示,自事发之日至2016年8月,刘桥就诊15次,共计支出医疗费8495.76元。刘桥向一审法院提交朝阳医院2015年8月至11月的诊断证明书6份,均载明医嘱建议“休息两周”,提交2016年5月、6月及8月的诊断证明书4份,均载明医嘱建议“休息两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仅在1月份就诊一次且无需要休息的医嘱。刘桥主张因本次事故误工12个月。经查事发时刘桥在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另自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刘桥曾先后在三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根据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核算刘桥在上述两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基本工资和销售佣金收入合计约40万元。刘桥称由其表妹对其护理三个月,其每月支付其表妹3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刘桥就其营养费、康复治疗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另查,杨德山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德保服装店。×××货车在都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并在都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内。都邦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范围,并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其中第五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为红色加粗字体。另,都邦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以证实投保时其对投保人尽到了说明义务,投保单上有加盖北京市顺义区木林德保服装店印章。杨德山称未收到保险条款文本,且对投保单上印章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扣除无责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再查,杨德山曾给付刘桥现金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桥驾驶×××小客车与杨德山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桥受伤,杨德山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杨德山应当就本次事故给刘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货车在都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都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负责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事发时三辆机动车碰撞的过程,×××小客车在无责方车辆×××与×××货车发生碰撞之前先与×××货车发生碰撞,且碰撞后与无责方车辆×××未有任何接触,故一审法院认为无责方车辆×××与刘桥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对都邦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无责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刘桥主张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据医疗费票据核算为8495.76元。对刘桥主张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根据其就诊次数、距离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数额为2000元。对刘桥主张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其伤情一审法院酌定营养期为40日,按照每天30元标准核算为1200元。对刘桥主张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其伤情一审法院酌定护理期为40日,按照每天100元标准核算护理费为4000元。对刘桥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其伤情并结合诊断证明书中医嘱建议,一审法院酌定其合理误工期为6个月,结合其近两年的收入状况核算其误工损失为8万元。对刘桥主张康复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刘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其受伤程度并未达到法定赔偿条件,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桥医疗费八千四百九十五元七角六分、营养费一千二百元、护理费四千元、误工费八万元、交通费二千元,以上合计人民币九万五千六百九十五元七角六分,扣除杨德山已给付刘桥人民币二千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再给付刘桥人民币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元七角六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刘桥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都邦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无责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事故涉及三车,但×××货车先与×××小客车发生碰撞,后×××货车又与无责方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小客车与无责方车辆×××未有任何接触,即无责方车辆×××与刘桥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认定的赔偿金额亦未超出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故都邦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无责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刘桥的误工费,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和诊断证明酌定误工期为6个月并无不当,刘桥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其近两年的收入状况核算其误工费为8万元,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数额亦属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