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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中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上饶市中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379号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许文对。委托代理人:徐丹丹,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中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邱鹣,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中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1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771元。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朱兰兰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