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培琴、王伟、王琳、XX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培琴,王伟,王琳,XX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69号申请人:张培琴(王新年之妻),女,1950年出生,一二一团13连退休职工,住该团炮台镇。申请人:王伟(王新年之长子),男,1972年出生,一二一团水管一站职工,住该团炮台镇。申请人:王琳(王新年之长女),女,1974年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75年出生,一二一团农场五站职工,住该团炮台镇。申请人:XX(王新年之次女),女,1975年出生,一二一团农场五站职工,住该团炮台镇。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培琴、王伟、王琳、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培琴、王伟、王琳、XX关于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新年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炮台镇支行的定期存折(账号为30-728301XXXX75642)中的存款1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炮台镇支行定期存折(账号��30-72830XXXX041296中的存款77000元,由由张培琴继承,王伟、王琳、XX自愿放弃继承权。二、王新年名下位于一二一团炮台镇住宅楼一套,由张培琴继承,王伟、王琳、XX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