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 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4487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日坛国际贸易中心A座8层83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