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超,李亚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028号原告:李占超,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辽河大剧院东双桥里。被告:李亚光,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北门委北门路过胡同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超与被告李亚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占超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