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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超,李亚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028号原告:李占超,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辽河大剧院东双桥里。被告:李亚光,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北门委北门路过胡同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超与被告李亚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占超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