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瑞生与钟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生,钟承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703号原告:陈瑞生,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承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生与被告钟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瑞生负担。审 判 员 张世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