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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瑞生与钟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生,钟承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703号原告:陈瑞生,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承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生与被告钟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瑞生负担。审 判 员 张世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