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支新诉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支新,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563号申请人龚支新被申请人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初,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支新诉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支新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龚支新医疗费5万元。上述款项限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方虎林审判员 张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