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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康利芳与陕西新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芳,陕西新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95号原告康利芳。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芳诉被告陕西新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利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利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后1638.5元由被告陕西新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