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泰兴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兴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朱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59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兴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11XXXX)。法定代表人王电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和平,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北京泰兴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与朱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字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泰兴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和平给付案款38881元。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和平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泰兴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8881元未受清偿。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朱和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字9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浩